重慶市腫瘤醫院志愿者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倡導“奉獻、友愛、互助、進步”的志愿服務精神,促進醫院志愿服務事業發展,規范我院的志愿服務工作,加強志愿者管理,保障志愿者、志愿服務工作組織和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,根據有關法律法規,結合我院工作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志愿者是指在我院登記,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,利用自己的技能、知識自愿為醫院或患者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員,以下統稱“醫院志愿者”。
第三條 志愿者必須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,遵循自愿、合法、誠信和非營利性的原則。非營利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,經志愿服務工作組織安排,由志愿者實施的自愿幫助患者、服務醫院的公益行為。
第二章 管理組織和職責
第四條 醫院設置患者服務中心,下設志愿者工作部,是醫院的志愿服務工作組織。
第五條 醫院患者服務中心組織負責招募、培訓、管理志愿者,確立服務項目,落實服務內容,建立健全宣傳動員、注冊登記、管理培訓、激勵表彰等制度。
第三章 志愿者招募條件與招募對象
第六條 志愿者招募條件
(一)志愿者需年滿十六周歲;
(二)具備與所參加的志愿者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;
(三)身體健康、思想覺悟高、品德良好、具有奉獻精神,在志愿服務過程中不計報酬、名利;
(四)遵守志愿者組織規定,嚴于律己,服從組織分配,遵紀守法。
第七條 志愿者招募
(一)醫院志愿者招募,凡醫院新進職工,一年內需在患者服務中心從事志愿者服務至少10小時。
鼓勵臨床醫技科室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健康大講堂、專業咨詢等志愿服務,計算人均志愿服務時間,在綜合目標管理考評中作為加分項目。每年評選優秀志愿服務者,并給以一定的物質獎勵。
(二)社會志愿者招募,社會志愿者需服從患者服務中心安排,根據個人具體情況從事不同的志愿服務活動。社會志愿者給予30元/天補助,以及10元工作餐一份。補助按月結算。
(三)學生志愿者招募,學生志愿者需年滿16周歲,服從患者服務中心安排,根據個人具體情況從事不同的志愿服務活動。學生志愿者給予20元/天補助,以及10元工作餐一份。補助按月結算。
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
第八條 醫院志愿者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參加志愿服務活動。
(二)接受相關的志愿服務培訓。
(三)獲得所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。
(四)志愿者在志愿服務中遇到困難和問題,可以請求志愿服務工作組織提供幫助。
第九條 志愿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志愿服務。
(二)遵守醫院志愿服務工作組織的各項規定。
(三)履行志愿服務承諾,參加志愿服務工作組織安排的志愿服務工作。
(四)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,保守志愿服務對象的隱私和秘密。
(五)不得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。
(六)維護志愿服務工作組織和志愿者的聲譽和形象,不得以志愿者身份從事營利活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。
(七)履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志愿服務工作組織規定的其它義務。
第五章 志愿服務范圍
第十條 醫院內志愿者服務范圍包括向就診患者提供導醫服務;進行病人、社會需求調查;對患者及家屬提供康復咨詢或心理咨詢;分發各種防癌知識宣傳資料等;參加其他公益活動的志愿服務工作;完成由志愿者工作部安排的臨時性工作。服務內容根據志愿者專業知識和技能水平而定。志愿服務工作組織可根據志愿者招募情況,志愿者專業特點及自身條件,向志愿者推薦志愿服務崗位。
第六章 培訓與管理
第十一條 由志愿服務工作組織根據志愿服務內容、要求,對志愿者進行培訓,培訓內容包括志愿服務宗旨、理念,志愿服務的有關規定,志愿服務崗位職責,醫院規章制度,醫院環境,服務流程,服務禮儀,必須的服務技能,醫患溝通技巧等方面的培訓。志愿者必須經培訓后上崗。培訓可采取專題講座與現場操作相結合,集體培訓與個體輔導相結合,專家講解與志愿者互學互動相結合,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等方式。
第十二條 志愿者應服從志愿服務工作組織的日常管理。
(一)志愿者按要求穿著志愿者服裝上崗,每天實行簽到制度,按時參加志愿服務工作,不能無故缺席。確有特殊情況,需向志愿服務工作組織請假。
(二)志愿者須在志愿服務工作組織和所在科室、部門指導下參加服務工作,遵守醫院、科室的各項管理規定。
(三)志愿服務工作組織為每位注冊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服務檔案,一人一檔,包括考勤、服務時間、工作內容、考核記錄、服務評價。以促進管理工作科學化、制度化、規范化。
(四)根據志愿者參與服務情況,志愿服務工作組織適時召開志愿者座談會,聽取志愿者在服務中的意見與建議,解決志愿者在工作中的困難與問題。
(五)志愿服務工作組織負責志愿者的簽到、考勤、崗位協調及日常管理,定時到各崗位巡視,與志愿者面對面溝通,了解志愿者的工作情況與困難,對于志愿服務中出現的問題隨時協調解決。
(六)建立志愿服務時間累計和績效評價制度。以完成志愿服務時間累計和績效作為證明志愿服務的依據。志愿者服務結束后由所在服務科室、部門的指定工作人員進行信息核實,存入志愿者檔案。
(七)注冊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后,由服務對象或組織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務時間、服務內容等證明,志愿服務工作組織予以認定。服務時間為實際服務時間(不含往返時間),以小時為單位計量。
(八)對不履行志愿者義務的,注冊機構可取消其注冊志愿者身份。
第七章 法律責任
第十三條 利用或者變相利用志愿服務標識或者以志愿服務、志愿服務工作組織、志愿者的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的,由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。志愿者、志愿服務工作組織在進行志愿服務活動中,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,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第十四條 志愿者在志愿服務中,因過錯給志愿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,由志愿服務工作組織依法承擔民事責任。志愿服務工作組織承擔民事責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志愿者追償。
第十五條 在志愿服務中,志愿服務工作組織和志愿服務對象因自身過錯給志愿者造成損害的,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。在志愿服務中,志愿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損害的,志愿服務工作組織可以協助其依法獲得適當補償。
附則
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的修改、變更、解釋權屬于重慶市腫瘤醫院。
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